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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杭州市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拱墅物协”;英文译名:GongSh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GSPM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拱墅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和相关联活动的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协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相互之间的交流、创新及发展,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和要求,坚持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发展服务,积极推进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委员会。协会同时接受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杭州市拱墅区霞湾巷2幢401-403、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发展规划,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收集和分析信息,为政府提供建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规约;协调会员间的业务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管理、技术及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学术交流、考察活动、相关研讨会、技能比武等;
  (五)、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或资料,促进与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委托的项目考评检查、纠纷调解、调查统计、服务评估、标准制定等事项,并组织相关工作的开展;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区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及相关联活动的具有独立民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服从规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首次会费在入会后7个工作日内交纳,此后每年6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本协会义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约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五)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书面征询、传真、邮寄、Email、网络视频(微信、腾讯、钉钉群等)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理事单位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时,需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预决算;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征询、通讯、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年龄担任职务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提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理事会决定的其它工作任务。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经理事会审议研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投入人对投入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协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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